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岗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师德师风”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师德师风行为,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督导各系(部)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办公室主要职责:接受反馈各种师德师风问题和意见,并积极进行相关汇报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人事部、党政办、学工部、教务部、后勤保卫部、工会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的排查、举报受理、事件调查及复核、情况处置与舆情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 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系(部)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调查认定和处置程序
第八条 调查认定
(一)在接到举报、发现线索后,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由工作小组指导涉事单位开展调查取证与核实工作并及时进行舆情监控与引导。
(二)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组织人事部,并注意对有关调查的内容进行保密。
(三)组织人事部对调查报告进行认真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组织人事部会同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四)领导小组视事件严重程度批准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较轻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须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送达当事人签收。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有关程序进行党纪处分。所在系、部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置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凡因师德失范行为酿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应立即暂停当事人的一切工作,等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三)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如有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组织约谈,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一年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及各类评奖评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相关科研项目。
(二)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失范行为人按以下情况进行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3.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失范行为人如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 失范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当事人需向所在单位、系(部)提出解除处理决定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章 问责追究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教学系部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教学系(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分别做出说明和检讨,并引以为戒,限期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受到问责的部门、系(部)所在党组织当年党建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