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号召,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时缴清学费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级交学费申请。
第二章 缓交学费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家庭子女;
(二)父母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五)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六)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人急剧下降,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申请级交学费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通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填写《新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现场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在校生暑期填写《在校生级交学费申请表》,新学年回校办理级交学费手续。
(二)学生本人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附带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申请缓交学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授权在现场审批,学生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示的证明到各系(部)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在校生申请缓交学费,每年9月份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缓交学费期限
第七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一学期后仍有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各系(部)须再次严格审核学生实际情况,并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凡不能按时缴清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以恶意欠费处理。
第九条 凡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星期内缴清学费,否则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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